
湖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欣然 通訊員 劉倩
故事
樓上漏水、樓下遭殃,同住一棟樓的鄰里難免遇到這樣的糾紛。
近日,湘潭市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。
劉曉玲是岳塘區(qū)某小區(qū)9樓的業(yè)主,2021年9月的一天,她發(fā)現(xiàn)房子天花板、墻壁多處滲水,仔細一看,是從樓上漏下來的,她便去找樓上業(yè)主馬一川理論??伤玫降幕貜蛥s是:“我房子還沒裝修入住,怎么會漏水?”
過了幾天,馬一川打開房門一瞧,原來衛(wèi)生間水龍頭的接口處斷裂,而且廚房、陽臺等地方的地漏及排水管道均被堵塞,排水不暢,這才導致積水沿每間房的縫隙下滲到了劉曉玲家。
劉曉玲要求賠償,但馬一川覺得這個“鍋”不能由他一個人背。兩人就賠償問題鬧得不可開交,于是,劉小玲向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馬一川認為,開發(fā)商安裝的水龍頭爆裂,是造成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,便向法院申請對該水龍頭的質量進行鑒定。
經鑒定,斷裂的水龍頭所用材質為聚丙烯,其灰分含量過高,會降低水龍頭的力學性能,使其容易破損,進而導致斷裂,不符合相關標準。
開發(fā)商卻稱,2020年5月6日已經辦理了房屋交付手續(xù),并與馬一川簽訂了保修期為1年的《住宅質量保證書》,事發(fā)時已經超過保修期,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房主、開發(fā)商,到底誰來擔責?
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
說“法”
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毛婷
法院依法審理認為,房主和開發(fā)商均需要擔責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1165條和1168條規(guī)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;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,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,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本案是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,馬一川作為房屋所有權人,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房屋,在水龍頭斷裂后亦未能及時處理,造成了樓下業(yè)主的財產損失,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
同時,盡管開發(fā)商辯稱房屋及屋內設施已經超過保修期,但這不能免除其提供不合格產品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。目前,尚未有證據表明,水龍頭斷裂是馬一川人為造成的,而且對于地漏及排水管道被堵,馬一川和開發(fā)商都沒有提供證據,證明非其自身原因導致,因此,開發(fā)商在本次糾紛中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綜合兩方的主觀過錯比例,法院依法判決,開發(fā)商承擔80%責任,馬一川承擔20%責任。
責編:周冠成
來源:湖南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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